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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App显示,近日,北京交游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案件一审法律文书公开。
原告友公司主张,涉案商标(第46651104号“老罗”商标)为原告原创品牌,与原告首席推荐官、社会名人“罗永浩”(别名“老罗”)建立了独特的对应关系,不会对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诉决定。
对此,法院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老路”与被引用商标“老路”的显著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称呼和整体外观上近似,已经构成近似。如果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同时使用两个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标所标识的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或者认为商品供应商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具有普遍的关注性。
此外,本案中,被引用商标的权利人未参加诉讼,立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上使用后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与被引用商标相区别。故原告主张的涉案商标与社会名人“罗永浩”建立了独特的对应关系,通过宣传和使用获得了一定知名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解,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其与该公司交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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